
華為前員工李洪元
關於前員工李洪元事件,12月2日晚華為公司作出了一個謹慎的回應,表達了幾個意思:第一,華為沒有誣告;第二,華為尊重司法機關的決定;第三,如果李洪元還不服,可以告華為。這更像公司法務部的一個回應,而不是華為公司的聲明。從輿論鋪天蓋地的討伐聲來看,顯然是一個不符合期待的聲明,也是一次失敗的公關。
李洪元被羈押251天後無罪釋放,這等於從法律上已經定性,是一個錯誤和悲劇。國家也給予了賠償,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後一項賠償即代表國家承認錯誤、賠禮道歉。而事件的起因是華為公司舉報李洪元涉嫌“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後因證據不足又補充報案材料控告李洪元“敲詐勒索”,最終李也因這項罪名先後被拘留和逮捕。麵對自己的前員工,麵對因自己的舉報引發前員工被錯誤羈押這樣一個鐵的事實,還有處在一個國人引以為傲的優秀企業地位,華為不應該隻是發一個“置身事外”“撇清責任”的法律聲明。為什麼人們會同情李洪元?為什麼很多人對華為的做法失望?除了事件本身,還因為華為承載著更高期望、承擔著更多的社會責任。

李洪元事件也給刑事司法工作帶來深刻教訓。首先,企業需要的是平等保護。保護民營企業,促進經濟發展,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但保護絕非袒護,前提和基礎是平等。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也平等保護企業家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法治環境。其次,貫徹刑法謙性原則。刑法是保障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最小限度適用刑事手段應當是法治社會的價值追求。一方麵刑事手段給當事人帶來的痛苦是巨大的,另一方麵一旦出錯代價也是巨大的。因而需要司法機關時刻克製衝動,保持謙抑和冷靜。再者,天平倒向弱者。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但平等又有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之分,因而司法需要“填高溪穀,削平山嶺”,負起保護參與能力較弱一方的職責,這也是實體法、程序法均會賦予強勢一方許多特殊義務的原因。這樣的理念應體現在執法、司法各個方麵,防止“正義失衡”、“弱肉強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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