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元事件迅速發酵,席卷朋友圈、微博、知乎等網絡,但是,另一種力量在也在奮力“拚搏”,一直有人在拚命地撤熱搜,刪話題,掩蓋真相。圍繞“李洪元被羈押251天”這一事實,但華為公司至今仍未出麵回應。這裏梳理一下這場“被羈押風波”的前因後果。
這事要從2016年一封出自華為內部論壇的一封舉報信說起。(以下截取舉報信部分內容)
各位看官覺得很奇怪:這家夥不是去年6月份不是已經慣例了麼?今天怎麼又跑出來慣例了一次。——因為從那時起,他已經開始把每一天當做在公司的最後一天在過。因為得罪的是整個利益集團,本以為公司領導會站出來保護這樣的員工,但是他錯了,但是他也不怪罪任何人。這是他的價值觀,如果再有一次,他還是會站出來,也許仍然粉身碎骨。就有點象當初乾隆年間的甘肅冒賑案,各級封疆大吏,盆滿瓢滿。百姓也不時能分到一些稀粥。自然無人舉報,隻是欺騙弘曆一人罷了。但是他是深知這個遊戲,總有一天會斷裂的。因此在2016年11月向公司進行舉報,期望能及時刹住這股歪風。的確2017年全年,公司派駐了審計工作組進駐,但是處理結果大跌眼鏡。責任領導換個部門繼續任職。舉報人先被停職,然後是不予續簽,趕出公司了事。現在的公司有些象清朝嘉慶年間,皇帝痛恨業務造假,但是又能怎樣。殺了一批貪官,提拔上來的人就不貪了嗎?說實在的捫心自問,如果我在這個環境下也不能保證一定是個有作為的清官。總不能讓官僚機構停擺吧,提拔上來的新人還要重新熟悉業務。所以大家看到都是降半級留用,如同明初官員帶腳鐐判案。看到的滿眼是老板的無奈……親愛的任總,在21世紀的今天,其實人類已經發明了新的管理手段了。我也曾在會場門口堵您,期望能向您請教市場與價格的管理手段,可惜被您拒絕了。——範睢當年如果通過魏冉給昭襄王提改革建議,自然是身首異處。當然就是我這個下場嘍。公司還能繼續出範睢嗎?對於我個人來說,雖然因為維護公司的利益遭到了嚴酷的打擊報複,華為12年的生涯就此結束了,我想我並不後悔自己的選擇。總是要有人走在前麵,不被人們理解的走在前麵吧。最後感謝逆變器鵬總給我的勇氣和鼓勵,是您的諄諄教導,讓我最終能堅決的站在腐敗分子的對立麵,後會有期。
顯然,李洪元用公開信的方式反映部門領導腐敗,並希望引起任正非等領導重視,不排除工作在一線12年依然是基層員工的李洪元有吸引老板注意,追求個人升遷的想法,但這也是正常的溝通範疇,無論如何也和刑事案件扯不上。事情到這本應該結束了,但結果往往是出乎意料之外。
2018年12月15日,華為公司委托法務人員袁x到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八大隊報案稱:公司員工李洪元與楊x等人勾結,在與公司的離職補償勞動糾紛中,威脅將資料外泄披露,要求公司給予補償。在公安機關以侵犯商業秘密立案而查證無果的情況下,華為公司改變策略,於2018年12月28日以涉嫌敲詐勒索再次報案,控告李洪元於2018年1月31日與部門領導何承東洽談離職補償過程中,采用威脅和強製的方式,迫使該員工何承東同意私下給付額外補償金33萬元,以換取他不鬧事,不舉報,順利離職的承諾。
李洪元稱,2018年3月8日,部門主管通過部門秘書的個人銀行賬戶向李洪元轉款約30萬元,交易記錄為“離職經濟補償”。這筆30萬的款項先開始自己認為是屬於“離職經濟補償”。因為自己在華為工作長達12年,與公司協商獲得個人離職經濟補償款331776.73元,扣除稅金約3萬元,到賬約30萬。但讓李洪元想不通的就是,這麼一筆“裁員”賠償金最後怎麼就成了"勒索"金了呢?
在隨後的調查中,華為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何承東、李x、袁x、周x作為證人,分別多次接受了公安機關的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所有這些證人均口徑一致的指證李洪元在與何承東商談離職補償時,采用了威脅和強製的方式,逼迫何承東給予額外的2N補償,最後何承東考慮到李洪元的危險性,不得不作出讓步。好在該員工李洪元保存了當時與何承東商談離職補償時的錄音資料,通過該錄音資料能夠反證何承東等人是在說謊,不能排除有惡意構陷李洪元之嫌。當事律師覺得事態嚴重,迅速向檢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見書,並要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退回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補充偵查階段,提交了將查扣的李洪元的兩部手機、一台筆記本電腦、一個錄音筆、一個u盤、一個移動硬盤設備內的電子數據委托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後,該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錄音資料文字版。能夠證明當時的商談是在雙方有說有笑的基礎上進行的,最終經過2小時12分24秒的充分協商,達成了離職補償協議,整個過程並無李洪元實施威脅或要挾的語言,反倒是何承東與袁x反複強調該協議內容合法,要求該員工李洪元盡快接受協議約定的內容並迅速簽字。
何承東推翻了原來的證言公安機關在第二次補充偵查過程中,再一次對何承東進行了詢問,並附上了對何承東的詢問筆錄。可能這次是何承東良心發現,推翻了原來的證言,並如實陳述了自己與李洪元僅僅隻是2018年1月31日下午接觸過一次,且在這次商談過程中,李洪元並沒有對其實施要挾和威脅行為。
該陳述與公安機關第一次補充偵查階段提供的2019年5月13日華為公司逆變器管理部HRBP呂輝平出具的《關於李洪元工作調整和合同不續簽的兩次正式溝通說明》內容相印證。呂xx在說明中稱,自己協助主管熊x與該員工進行了兩次溝通,第一次是在2017年7月底指出該員工業務不足以及工作調整,下半年工作重點和輸出等,並提供機會給他工作調整;第二次是2017年12月份,作出不續簽合同的正式溝通,安排工作交接和要求,整個溝通過程平和,李表示了解公司離職政策,並沒有跟溝通主管和呂xx提特殊要求。
從兩次的補充偵查中來看,足以證明李洪元在與何承東商談離職補償的時候沒有采用敲詐勒索的方式,何承東等人的證言稱何承東在與李洪元商談離職補償時受到李洪元敲詐勒索沒有事實根據。李洪元在2018年1月31日與何承東商談離職補償之前,沒有采用任何過激的語言,當獲知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消息後,也能夠保持理智,並沒有提出任何特殊要求;接著在與何承東商談離職補償的過程中,更沒有對何承東實施要挾和威脅的方式。
無論是從何承東證言還是公司報案所述,均表示是因李洪元掌握部門業務違規,部門領導因迫於個人收入受影響而同意私下給李洪元2N補償。事實上,何承東證言或者公司報案所稱的威脅事實,在客觀上不具備威脅力或者沒有可供勒索的價值。
首先,李洪元早在離職前的2016年11月21日和2017年11月21日就已經將這一事實向華為公司舉報過,其也在逆變器業務部門微信群《心聲社區》進行過披露,雖然為了避免擴大到公司高層知曉,被相關部門領導從群裏踢出,但公司最終還是就此事進行了公開的調查,網絡能源產品線業務造假的事情已經成為公司早已公開的“秘密”。雖然華為公司是在李洪元離職後第二天的2018年2月2日才對相關人員作出相應的處分決定,但依舊不能改變“李洪元早就已經舉報”的事實。可以肯定,不論李洪元是否以該事實進行威脅或勒索,該事實都對何承東不存在威脅力。不管何承東是否同意私下給李洪元2N補償,公司都將對這一事實進行調查並作出相應處分決定。
其次,對於華為公司而言,李洪元的投訴事實上是對公司完善其內部管理係統的諫言,公司並不因李洪元的舉報而蒙受損失,相反會獲取更大利益。如果公司依然堅稱李洪元舉報涉嫌敲詐勒索的話,那辯護人隻能認為舉報這一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犯罪,這顯然是荒謬的。對於一個公司,每位員工都有舉報損壞公司利益的義務,不能因為舉報會損害公司其他員工的利益而隱瞞不報。公司也絕不能因為某人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而將其推入圇圄。本案中,華為公司的行為實在令人費解,於情於理都是難以想象的事情。
2019年11月25日深圳龍崗區檢察院出具刑事賠償決定書:經本院審查並通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於2019年8月22日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
對賠償請求人李洪元予以國家賠償,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79300.9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7755元,兩項合計107522. 94元。向李洪元原工作單位、其父親李洪元所在的工作單位發函、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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