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無線網絡,是世界無線電話通訊先驅者。
它也是一家久戰沙場的知識產權公司,幾乎世界上所有知名通信設備廠商都曾被它告上過法院,它憑借20000件專利一年營收超過4億美元(約29億人民幣)。
曾經有人這樣評價它:“全球的科技巨頭也許對它不太熟悉,但真碰上它,絕對會讓其以後聽到它的名字就想繞行。”
它就是“InterDigital”。
通訊巨頭轉型專利運營
2萬件專利年營收過4億美元
1972 年,InterDigital公司成立於美國費城,建成世界上第一個無線通訊網絡,是世界無線電話通訊先驅者。
進入 21 世紀後, InterDigital公司開始轉型為知識產權公司,以專利產品為公司贏利點。
與大多同行不同,InterDigital並不是從開發者手中低價購入專利,而是雇傭了170多個工程師研發與數據轉移、能源消耗和網絡接口相關的技術領域。
此外,InterDigital還與多家標準機構、大學研發部門建立合作關係,建立了涵蓋2萬多項國際標準的專利數據庫。
其中,InterDigital技術公司擁有282項4G核心專利,InterDigital專利持有公司擁有155項4G核心專利,這兩家都是InterDigital集團的子公司,因此InterDigital集團擁有的4G核心專利位居全球首位。
這家公司打了多少專利戰呢?
可以這樣說,世界上所有知名的通信設備廠商,幾乎沒有不被InterDigital告過的,並且在全球範圍內對愛立信、蘋果、RIM、三星、LG、諾基亞、鬆下、三洋等進行了一係列成功的專利訴訟。
這裏包括:三星 1.34 億美元,諾基亞 2.53 億美元,LG 2.85 億美元,蘋果 5600 萬美元...
高通作為移動通信標準領域裏最大的玩家,也沒有躲過InterDigital發起的專利戰,最後也不得不向其支付專利授權費。可謂強中自有強中手!
據2015年財報顯示,InterDigital總營收為4.414億美元,賣技術方案的營收隻有900萬美元,其餘全部是專利收入,專利收入占比超過97%。
然而,這家在專利訴訟上“所向無敵”的公司,卻與諾基亞8年專利戰中敗訴,與華為5年專利戰中敗訴...
起訴諾基亞
八年專利戰“跌宕起伏”
2007年,InterDigital以諾基亞侵犯其“3G蜂窩技術專利”為由,將諾基亞告上法庭。
當時,InterDigital向 ITC 提出諾基亞侵犯其專利,但 ITC 初裁卻支持了被告,ITC起初曾認為諾基亞並未侵權。
InterDigital不服,繼續上訴。
到了2012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表示,ITC在定義InterDigital訴諾基亞侵權案兩項專利的關鍵術語上存在錯誤,並且推翻了之前的決定。
同年8月,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決定將InterDigital訴諾基亞專利侵權案發回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重審。
諾基亞對此表示不服,同樣提起上訴,最終卻遭到上訴法院駁回。
2014年10月,微軟收購了諾基亞,並證實“微軟Lumia”將取代諾基亞成為新的手機品牌名。
InterDigital指控微軟侵權的這項專利與“控製手機電力以減少信號幹預”技術相關。
2015年4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初步判定微軟Lumia手機侵犯了InterDigital的兩項專利,微軟的3G設備被禁止在美國銷售。
當然,就這個判決,微軟同樣也表示不服。微軟認為InterDigital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未能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授權標準必要專利。
就在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最終判決之前,微軟決定先發製人——於20日向美國特拉華州威爾明頓市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InterDigital違反公平、合理、不帶歧視性(FRAND)的專利授權原則。
2015年8月,經過長達8年的評估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ITC”)裁決諾基亞手機並未侵犯InterDigital的3G蜂窩技術專利。
不得不說,InterDigital與諾基亞的整個訴訟過程,可以說是跌宕起伏、峰回路轉...
與華為五年之戰
從“宿敵”變成了“盟友”
2011年7月26日,InterDigital在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對華為公司、華為美國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初步並永久禁止華為公司等繼續實施其專利及作出賠償。
就在同一天,InterDigital還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起訴華為公司等侵犯其專利權,並請求ITC對華為公司等相關產品啟動337調查,並發布全麵禁止進口令、暫停及停止銷售令。
但是,麵對InterDigital的淩厲攻勢,華為並沒有示弱。
同年12月,華為對InterDigital反擊,先是向深圳市中級法院訴訟,以Interdigital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提起反壟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其停止壟斷行為,並索賠2000萬RMB。
同時,華為要求法院裁定一個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的專利許可費用。
這次反擊,華為在中國大獲全勝。
2013年10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InterDigital壟斷行為成立,需要賠償華為2000萬人民幣,並根據InterDigital和蘋果公司的許可協議,裁定其和華為的FRAND專利許可費用為0.019%。
2013年底,雙方共同宣布同意通過有約束力的仲裁解決糾紛,雙方將撤回全球範圍的相關訴訟,包括InterDigital在美國ITC的337調查以及美國地區法院的訴訟,華為撤銷對InterDigital的多起反壟斷投訴,但不包括在中國發改委的一起投訴。
2014年5月,鑒於Interdigital與華為公司達成和解,大陸國家發改委宣布,對Interdigital涉嫌價格壟斷案作出了中止調查的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一案雖然是華為發起,但受益的卻是所有大陸國產手機廠商,該糾紛的解決,使得InterDigital在大陸本土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降至了0.019%。
因為0.019%的費率水平,與InterDigital和蘋果達成專利授權合作費率相當,而最初InterDigitall向華為拋出橄欖枝時,要求的授權費率則是0.019%的N倍之多,應該要遠遠超過2%。
當然,雙方在此糾紛的妥善解決,也給InterDigital帶來了實際的好處,該公司得以從國內反壟斷調查中脫身,避免了陷入高通此前被罰60多億人民幣的尷尬。
2016年9月6日,InterDigital對外宣布:
1、兩家公司簽署了全球性的、多年的、非排他專利授權協議。
2、雙方同時就自2013年12月開始的所有仲裁訴訟達成全麵和解,華為將向InterDigital支付專利授權費。
3、兩家公司還“就未來共同研發合作的談判達成初步框架協議”。
4、華為會轉讓一批專利給InterDigital。
這個“一籃子”協議,讓華為和InterDigital從“宿敵”變成了“盟友”。
InterDigital公司
為何敗給了諾基亞與華為?
在以上兩起案件中,都提到了一個“公平、合理、不帶歧視性(FRAND)的專利授權原則”。
這個原則要求標準中的專利必須有“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RAND)”(合理和不帶歧視性的條款),或者“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公平、合理、和不帶歧視性的條款)。
從理論上看,FRAND原則可以進行四個層次的理解:
第一,技術標準中的專利權人不以專利為手段阻止新的公司進入該行業,擁有專利的公司必須對外給予專利許可,不得拒絕許可或歧視許可。
第二,許可的條件,尤其是許可費率條款應當合理,例如與擺脫技術標準約束,行業內大多數公司的實際許可費率相比應當更加優惠。
第三,在進行專利許可時,不得以“私有條款”限製某個公司實施技術標準中的專利。
第四,不得將其他專利與必要專利進行搭售。
業內人認為,以研發為主的科技型企業除了應當積極申請專利之外,還應當積極參與到技術標準的製定中,以獲得可持續的收益空間。而對於那些已經進行或正在進行“專利標準化”戰略的科技企業來說,許可費率也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隻有有效分析市場並設定合適的許可條件,才可以長遠獲益。如果企業把專利訴訟當成增加專利許可談判籌碼的手段,那麼它將會越來越受到質疑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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